問:公益性捐贈的定義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成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的其他條件。
問:通過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捐贈享受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2008年1月1日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問:企業在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申報時,需要向稅務部門提供哪些資料?
答:企業在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申報時,需附送以下資料:1、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證明材料;由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分出具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問: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的年度是捐款時的年度還是受款機構收到捐款后開出收據的日期年度?
答:由于稅法規定納稅人在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時,需附送由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因此,申報公益救濟性捐款扣除年度以票據日期所在年度為宜。
問:如果捐贈個人本期未取得收入,用自己過去的積蓄捐款,是否能夠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答:如果個人本期沒有收入,不存在稅前扣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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