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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財務印章管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2022-03-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財務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jiān)控力度,防范財務管理風險,結合本基金會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財務部負責人對有效控制及妥善保管財務印章負責,財務部出納崗和會計崗負責保管和按規(guī)定使用印章。

第三條 財務印章的分類。

(一)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或者授權人)名章。

(二)對內(nèi)專用財務章:僅供本基金會內(nèi)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xiàn)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和作廢票據(jù)章。

第二章 財務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財務印章由本基金會統(tǒng)一刻制。

第五條 財務部刻制財務印章,由財務部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經(jīng)財務負責人批準后,報秘書長審批同意后統(tǒng)一刻制。

第六條 各類財務印章名稱應使用全稱和法定名稱。

第七條 印章刻制完畢,財務部負責登記備案。

第八條 財務印章的規(guī)格和式樣務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各類財務印章同一內(nèi)容、同一序號不得刻制多枚。

第三章 財務印章的保管與使用

第九條 財務印章使用必須基于真實、合法、手續(xù)完備的捐贈活動、經(jīng)營活動。

第十條 財務印章屬于本基金會的重要物品,應妥善存放在財務部保險柜內(nèi)。

第十一條 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

(一)銀行預留印鑒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法人(或者授權人)名章由秘書長保管。

(二)對外專用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柜中保存;對內(nèi)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保管人因故暫離崗位,需由他人臨時保管時,應履行代保管手續(xù),并注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原保管人返回崗位時,應立即將印章交還原保管人并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十三條 財務印章不慎丟失,保管人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詳細情況,并迅速采取應急措施防范風險,重新申請財務印章。

第四章 財務印章的停用與銷毀

第十四條 財務印章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本基金會規(guī)定被替換或作廢時,保管人應將停用記錄登記在冊并且將停用印章由秘書長監(jiān)督封存或者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jīng)2020年7月21日四屆一次理事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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